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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趋势仍未根本遏制

体系性正是服务于这样的根本目的。

[16]第二,合同书方式缔约在具体程序上往往表现为谈判磋商、拟定条款、双方认可、双方签字等一系列行为,因此也无法将交易磋商行为逐一归类为要约与承诺[17],难以适用要约承诺方式中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规定。[33]实践中至少还有名义上的预约和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预约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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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日〕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权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6-28页。[93]同前注[78],〔日〕中田裕康书,第103页。前者前已论及,后者详述如下: 第一,直接的合意制度是指合同法直接规定合意制度,不再必然需要从具体缔约方式的具体制度中去间接推知法律对于合意、合同成立的要求。预约之违约责任与本约未能缔结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上应无区别,但在责任方式上可能不同。第三,缔约方式自由的规则构成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56]参见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48]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73页。其次,律师总会推波助澜,即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压力,及试图表现自己的职业能力以赢得代理市场,律师势必将当事人的理由精巧化、专业化,充分施展法律包装之能事。

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铺垫,毒蛇语词的对话安排,似乎更增添了后来鲍西娅致命一击的力量。在莎士比亚的笔下,既然夏洛克如此热衷严格依法依约行事,拒绝所有退让,回绝他人的仁慈恳求,且这些在当事者和旁人看来是那样的不可阻挡,那么,夏洛克包括这部戏剧的任何读者,就自然不得不、且乐意接受甚至期待与夏洛克一样严格的反击诉辩。还会幽默地提醒,你的智商余额不足,请充值后再说。恩怨作为一个细节社会因素,还会引发人们争论跳下地铁的是与非,进而追究这个归谬类比是否成立,其中又是开放的。

或者说,真实诉讼战场参与者完美的诉辩努力,包括更广泛社会参与者对话语操作的努力,如本文开始所提及,有时会使文学生产者兴奋不已。作为普通人的当事人,自然会像其他一些普通人一样,具有日常生活感悟的灵巧和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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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指出,没有当事人的利益争夺甚至也就没有了作为社会分工一部分的法律行业。[48]就连反对法律与文学基本理念的波斯纳也承认这点,尽管其特别运用经济学加以解释。缘此,现实世界中的可能,及人们对其所具有的体验,是故事化文学作品中可能性被理所当然接受的根基。[18]明显可见,这两个稍具权威意味的机构所作出的表达,包括有影响的纸质媒体如《工人日报》之文章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声援,[19]对原有争论起到了发酵作用,既刺激了原有大多数否定原告的舆论倾向,也在某些人的感受中似乎扭转了原告诉讼理由过软的劣势处境。

[33]参见注[8],第141-147、155页。[10]See Guyora Binder,The Law-as-Literature Trope, in Michael Freeman and Andrew D.E. Lewis (eds.), Law and Literature: Current Legal Issues,Vol.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p.72-76. [11]参见苏力:《编者絮语》,《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第5-6页。而笼统宣称法律应对的是逻辑、文学应对的是情感,宣称法律之专业理性是绝非文学之普遍可阅读性所能相比的,无意间可能否定了社会民众参与法律问题讨论的必要性。第二,本文想要指出,重复教科书定义的法律和文学的特点,进而否定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的学术逻辑,或许多少属于用定义来定义。

[47]因此,原告存有叙述目的,即获得第一步的可理解。一些法律人的判决书、辩词,同样被颂为经典,甚至令人陶醉,且文学创作者也对这样的法律作品赞许有加,并将其作为创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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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若仅看到建构,自然是没有新意的重复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学者早已提到、且已深入研究的故事观点和理论。比如,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中,作为原告,当事人便提出了很多人包括不少法律人难以理解的诉讼理由。

[17]其意是指,伤者、死者自己应承担责任。[49]See Julie Stone Peters,Law, Literature, and the Vanishing Real: On the Future of an Interdisciplinary Illusion, Publications of the 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Vol.120,2005, pp.442-453. [5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本),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3页。【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6 进入 刘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文学中的法律 作为文学的法律 。其中所发生的令人措手不及的诉讼主张,还有网络世界的各种有趣的神评论,我们难道就不能认为,在我们的讨论中,被建构的它们要比起《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割肉契约的故事,更不可思议?进一步,如果认为后者是虚构,则被建构叙述的老虎伤人案和社会的广泛讨论看上去不更像一个虚构?由此引申,我们是否有理由指出,当批评法律与文学运动时,用来描述文学特点的虚构一词,是否颇像一个无实际价值的概念,且还似乎是过于本质主义的?因为暂且不说纪实文学,就是故事化的文学作品,比起我们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有时阅读起来恐怕真的会使人感到比较靠谱,而后者却是令小伙伴们惊呆了。因此,面对老虎伤人案这样公共讨论的对象,出现不胜枚举的神评论,其中修辞的运用首先得以且必须进入我们的观察视野。在老虎伤人案的诉讼战场及社会争论中,人们正是通过对细节社会因素的不断链接,来洞悉利益分歧的关键和要害。

怎样看待和评判文学生产者的优秀涉法叙事和诉讼战场参与者的精彩现实陈述,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36]有学者做过大致统计,80%以上的观众或读者赞赏鲍西娅的诉辩。

因为他们缺乏当然亦无意图去树立一个叙事目标,埋入一个意趣盎然、挑起阅读味蕾的路线图。四、两者关系辩证 通过对《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法庭辩论的考察,我们可体会,在经典的故事化涉法文学中,文学生产者既像法律人一样,会规范且内存化地框定法律问题的主线(否则我们会觉得遇到了一个文学法盲)。

[6]可想到,文学中的法律的思想活动由来已久,[7]文学评论中的法律喜好亦为源远流长。而本文另附着在现实故事和文学故事的微观图景中进行梳理、推演,亦在肯定式地践行法律与文学的叙述策略之际,期待对法律法学问题的把握有所助益。

[6]See Sanford Levinson,Law as Literature, Texas Law Review, Vol.60, No.3(Mar.,1982), pp.373-403. [7] See Richard H. Weisberg,Wigmore and the 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 Law Literature, Vol.21, No.1(Spring,2009), pp.129-141. [8]关于四幕一场的割肉契约情节,参见[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戏剧经典•威尼斯商人》,朱生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163页。[10]但法律人,特别是律师,不是常常都在揣摩思路的可能性和多样性,如何法庭表达及如何在法律上说得天衣无缝(以至于莎士比亚说第一个该杀的就是律师)吗?法律人的这种生性灵活,显然可在其职业内部加以实现且从其自身获得内在动力,似乎无需去看文学作品以获得灵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与文学的意义:以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为中心(13BFX014)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也是如此,便可解释我们为何会觉得这是概括推升及气势如虹,而不是简单的再次概括。

由此,两方面结合,鲍西娅便完全呈现了不可思议的碾压态势。而所谓吸引,就是故事叙述者的目的在于期待俘获观众或读者的感受,使其膜拜被叙述的一段故事如何启程、展开和作结,进一步提升叙述内容的鉴赏效果和感染力量,换言之,叙述者颇有激励以启动策略修辞。

另外有意思的是,以此为基础,原告通过对一连串被告具体义务的列举,竭力扩充了理由的阵容,即使有些理由在他人看来或许似是而非。针对某些诉讼战场的情形,包括一些相关的社会讨论,我们亦会发出精彩且令人陶醉的感叹,使用太戏剧性了的措辞,这便意味着,仿佛可在诉讼战场及相关的社会讨论中看到文学叙事的魅影。

文学生产者的努力,显然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在《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的法庭辩论中,人们正是通过对细节社会因素的累积阅读,来感受法律故事的线索和图景。

其不同于普通当事人之处,则在于其会更娴熟、更有才华地将复杂多样的细节社会因素有机链接,让所有关联性的现实元素自然流畅。但伤者,不仅可能起诉要求动物园管理方赔偿,而且可能要求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其不仅可能要求赔偿,而且可能主张其母下车救助自己属见义勇为,从而要求更多的赔偿。有学者认为,其渐式微。[3]另有学者判断,其前景堪忧。

对文学实践来说是如此,对法律实践而言未必不是如此。他们有时就像在今天网络世界浮现的,会令人措手不及地想到,玩电脑玩多了,看个电视都想快进。

最终的问题可归结为,这种文学叙事对法律人是否具有真实的意义。[55]而在老虎伤人案的诉讼战场和社会争论中,反之,看到炫目的诉讼主张和令人惊异的评论,我们也会出现太戏剧了的兴奋,至少有时仿佛自己也遇到了不真实的事件。

从社会广泛争论的参与者角度看,有一点同样是肯定的,那就是言论发布者即使有时会因为随意而为,甚至出于娱乐精神来表达意见,但一般而言,其也总想让自己的说法脱颖而出。而《威尼斯商人》中的四幕一场法庭辩论,尽管使人感觉步步切实、身临其境,甚至令人深陷其中为剧中人物紧张、焦虑、兴奋还有无法自持,但其依然是虚构的,无法等同于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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